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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县人,户籍地*********村委*******号,现住址*******小区*****房。因本案,于219924日郁南县公安刑事拘留,同107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县***镇**小区**栋***房家中与潘某某、郭某某、谢某某聚餐过程中,由潘某某提议购买毒品吸食,并由潘某某、郭某某外出购买毒品回到陈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是购买毒品吸食的情况下,仍然容留潘某某、郭某某、谢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开心水”和“K粉”。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司法检验:被告人陈某某与潘某某、谢某某、郭某某四人送检的毛发均检出毒品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庆强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承诺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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