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0024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石柱县**街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汤治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丰都县**镇**园**幢**单元**楼的家中容留牟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杨小霞

2020年7月3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石柱县**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