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未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正号码500223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潼南人,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潼南区**办事处**路**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另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晚、2019年8月2日晚、2019年8月5日晚,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潼南区**办事处**路**号房间内,三次容留周某某(未成年人)、马某某(未成年人),及明知是未成年人的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2019年8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辉
检察官助理:郭娇艳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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