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某接雷某某电话说要到被告家中吸食毒品,陈某某同意后,雷某某将冰毒、麻古和吸毒工具带到陈某某家中(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单元**,下同),二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020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某在陈某某家中商量要一起吸食毒品,后二人各出资150元由陈某某去购买毒品,陈某某将购买的300元冰毒和麻古拿回家并制作吸毒工具,二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020年3月20日的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微信与雷某某相约到其家中吸食毒品,后雷某某将冰毒、麻古和吸毒工具带到陈某某家中,两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某通过电话相约得知李某某与叶某某要到其家中吸食毒品,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了400元要陈某某购买毒品,下午5时许李某某和叶某某到陈某某家中,陈某某把购买的400元毒品和吸毒工具拿出来,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020年3月25日的早上, 被告人陈某某接雷某某电话说要到被告家中吸食毒品,陈某某同意后,雷某某与唐某某将冰毒、麻古和吸毒工具带到陈某某家中,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唐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尿液检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和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江琴
检察官助理:秦玲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888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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