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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65********,湖南长沙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街**号,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今,彭某某将自己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栋**房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居住并管理。2019年3月底,肖某某因无处居住,找到被告人陈某某,提出租住其一间卧室,陈某某答应后肖某某搬进了该房住进了进门的第二间卧室,陈某某和母亲住在进门的第一间卧室。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看到肖某某在卧室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陈某某明知肖某某吸食毒品仍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将该卧室租给肖某某。从2019年3月底至8月22日肖某某租住期间一直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陈某某十几次看到肖吸食并一直允许肖某某在此一起居住。2019年8月22日12时许民警在**城**栋**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不动产登记情况表、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3.证人肖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本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7487****;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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