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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路**号**幢**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阳春市**路**号**幢**房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及毒品“眼药水”(经鉴定含γ-羟基丁酸)。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容留许某、曾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眼药水”。

2、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陈某某容留许某、曾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眼药水”。

3、2020年9月2日晚上,陈某某容留许某、曾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短期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颜

检察官助理:黄丽美

2020年1215

(院印)

附:1、本案卷宗共三卷,证据目录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视频光盘一张。

4、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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