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三万”(身份不明)在连江县苔菉镇一修车店相约去唱歌喝酒和吸K粉,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连江县敖江镇万星城阿米哥KTV用“三万”转账来的人民币600元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A32包厢费,在A32包厢里,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三万”、林某某(男,2005年8月10日出生)、王某某、肖某某等人在A32包厢卫生间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2019年11月13日0时许被连江县公安局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的尿液呈氯胺酮(K粉)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提取清单、连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王某某、肖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平面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群
代理检察员:林秀贞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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