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5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智慧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温某乙、江某某、温某甲、徐某某商量吸食冰毒,由陈某某、温某乙共同出资500元给徐某某去购买冰毒,后陈某某等五人一起到陈某某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龙田路45号204室的住处,经徐某某制作吸毒工具后,五人以“追龙”的形式吸食冰毒。温某乙等四人吸食冰毒完后离开上述204房。同年6月5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毛发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温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9月2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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