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华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华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19日因吸毒被华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6月20日因吸毒被华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5日因吸毒被华宁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8月21日因吸毒被华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一起在华宁县**街道**庙街的自家住处吸食毒品小麻;
2、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郑某某、仲某某等人一起在华宁县**街道**庙街的自家住处吸食毒品小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陈某某及王某某、郑某某、仲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被告人陈某某及证人仲某某辨认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瑞兰
检察官助理:陈克娣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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