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3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17年2月20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6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19年12月9日从浙江省第一监狱押回重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路桥区**镇**村**区**号其家中容留王某某、徐某某和沈某某三人吸食冰毒一次。
被告人陈某某正在服刑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纪,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正在服刑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薇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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