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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宣城市**办事处**社区**组**号,现租住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11日被原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居住的宣城市**开发区**办事处**村**排**室二楼房间内容留夏某某、赵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几天后又容留夏某某、绰号 “**”的男子(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村的住处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贤海

检察官助理:皮艳华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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