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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市******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5月2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德市公安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其位于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一楼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六次。

2.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一楼出租房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刘某某、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3.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芳 

                李慧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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