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市**乡**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5月2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德市公安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其位于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一楼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六次。
2.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一楼出租房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刘某某、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3.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芳
李慧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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