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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长丰县**乡**村**组,现住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17日期间,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内先后四次容留王某某、张某某、柏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5月21日,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内容留王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5月22日,陈某某在2218室内容留王某某、张某某、柏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租房合同、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柏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在其住所先后六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19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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