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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住**乡**村委**村**号。2019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吸毒人员朱某某、杭某某、魏某某在陈某某位于**乡**村委**村**号家中多次吸食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在家中吸毒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844****;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19889****;民警李某某电话1361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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