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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乡**村**组。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位于广州巿花都区**镇**巷**号的**出租房**房和**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彭某乙、林某某(均另作处理)吸食冰毒。2016年9月12日10时许,民警在上述**房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吸毒人员彭某乙、林某某,并当场起获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吸管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等。

2.​ 证人彭某乙、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辨认笔录:证人彭某乙、林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7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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