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乡**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9年11月23日入住深圳市福田区**酒店公寓**房后,在该房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在上述**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2019年12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郭某某在上述**房吸食毒品冰毒。
三、2019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郭某某在上述**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四、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容留陈某乙、郭某某在上述**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五、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容留陈某乙、郭某某在上述**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0日,民警在**酒店公寓**房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缴获毒品2包(共重0.6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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