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Z57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附**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及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的住所,提供场所供吸毒人员梁某某其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的住所内,同时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等3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的住所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贤怡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