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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路**号**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在新丰县**路**号其租住屋内和在其使用的粤FLQ****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谭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其的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友芳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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