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92********,汉族,大专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村**号,曾因吸毒于2020年7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村**号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村**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201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同样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3. 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同样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4. 2020年7月1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同样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制作的手机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慧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58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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