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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90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2019年12月1日因吸毒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汨罗市高寿桥其母租住房内先后三次容留黄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李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3、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白露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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