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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津市**,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97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住津市**公寓**栋**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15日被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分别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杨某某在自己位于津市**公寓**栋**楼**号的家里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在自己家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杨某某在自己家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在自己家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以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津市市公安局唾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洪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6366****;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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