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海南海口市人,海口市供电局员工,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栋**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万国大都会附近一家茶店和吸毒人员蔡某某喝茶时,蔡某某提议称一起吸食海洛因,陈某某表示同意,并提出到其工作的地方吸毒。当日15时30分许,在陈某某的引路下,吸毒人员辜某某驾车搭载着陈某某、蔡某某、严某某来到陈某某工作的地方,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大桥底下**局**站二楼的一间空房内,四人一起吸食海洛因毒品,吸食完毕后四人离开现场。
2019年11月12日23,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栋**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严某某、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瑞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交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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