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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现住大冶市**号**栋**室。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1日至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3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大道**号**栋**室家中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大道**号**栋**室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毒品,其两人共吸食3、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筒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大道**号**栋**室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毒品,其两人共吸食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筒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大道**号**栋**室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毒品,其两人共吸食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丽云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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