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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无法传唤到案,宣恩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1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4月24日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20年5月2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将其抓获,于次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5月28日释放,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18日),该局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11时许,陈某某邀约侯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陈某某驾驶**,带着侯某某来到“一米阳光”网络会所,通过微信转给侯某某人民币****,侯某某在会所内,向张某某(外号“某某某”已判决)买了一个甲基苯丙胺(冰毒)。18时许,陈某某又邀约田某某、覃某某一起,驾驶**,四人到沙道沟镇**小学对面,韩某某的小卖部,买了四瓶矿泉水。随后换覃某某开车至沙道沟栏杆坪村“猫子滩”练车场,四人在**内,以“吹壶壶”的形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沙道沟镇中心戒毒所证明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覃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宣恩县公安局指认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尚斌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评议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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