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4月25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郭某某酒后开车到住临武县**村的陈某某家中,向陈某某讨要毒品吸食,在陈某某同意后,郭某某进入陈某某的卧室将其放在桌上吸剩的一点冰毒吸食完。
2、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谭某某到住临武县**村的陈某某家借钱,看到陈某某在吸食“冰毒”,于是谭某某也一起吸食。
3、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赵某某到住临武县**村的陈某某家讨要毒品吸食,陈某某因没有毒品,于是将原来吸过毒品的吸壶里的过滤水煮干后,将煮出的冰毒与赵某某一起吸食。
4、2020年4月23日21时许,曾某某到临武县**村陈某某家中骑摩托车,并想趁机在陈某某家吸毒。陈某某也知道曾某某来了后会在自己家中吸毒。曾某某到陈某某家后直接进入房间,看见陈某某桌子上放着吸毒工具和“冰毒”,于是吸食了放在桌上的毒品。另外当晚外号叫“猴子”和“老周”的两名男子在陈某某家中,当着陈某某和曾某某的面同样吸食了放在桌上的毒品。陈某某均未制止。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
2、证人证言:郭某某、谭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辨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位于临武县**镇**村的家的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对郭某某、谭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赵某某手机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晚容留曾某某、“老周”和“猴子”三人在临武县**村自己家中吸毒。且2020年4月份在自己家中共容留他人吸毒四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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