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吸毒,于2017年10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娄底市娄星区“**”商务酒店老板肖某某,在其酒店内开了8107房间后,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肖某乙、梁某某等人在8107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4月29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亿利达”商务酒店8107房间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详单等书证;2.检查、提取、称量、取样、现场勘验等笔录;3.视频资料;4.证人陈某乙、肖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检察官助理:周晶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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