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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2000********,汉族,初中,无业,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2020年5月20日,陈某某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在祁东县**街道**路**号家中的卧室吸食毒品,事实如下:

2020年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从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400元k粉在家中与黄某某、陈某甲(未到案)一起吸食。

2020年3月上旬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从唐某某处购买了400元k粉,在家中和黄某某、陈某甲一起吸食。

2020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在家中一起吸食了唐某某带来的一小包k粉和新型毒品奶茶。

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从唐某某处购买了488元k粉,回到家中和黄某某一起吸食。

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吸毒人员黄某某、张某某尿检结果均呈氯胺酮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吸毒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检察官助理:邓玉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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