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1********,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吸毒人员罗某某乘坐吸毒人员李某某的车子来到衡阳市石鼓区**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从一贩毒男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700元的毒品冰毒。为寻找吸食毒品的场所,三人坐车来到衡阳市珠晖区**附近的**国际酒店,被告人陈某某支付88元开了1312房间,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和吸毒人员罗某某、李某某一同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不久,吸毒人员周斌也来到房间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楼下超市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艳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4.量刑建议书和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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