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何某某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山嘴村93号住房二楼卧室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同年11月6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又容留何某某在其上述住房二楼卧室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同年11月7日1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容留何某某在其上述住房二楼卧室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陈某某在遂溪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上述罪行。
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的上述住房进行搜查,查获并依法扣押吸毒工具身份证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吸毒工具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何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9】12006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7.被告人陈某某的现场尿液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及何某某的现场尿液检测报告;
8.认罪认罚具结书;
9.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材料;
10.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泳池
检察官助理:郑富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3、案卷材料共四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