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住福建省惠安县**镇**公寓**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冰毒后,在其租住的惠安县**镇**公寓**室内容留张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驾驶陈某某所有的闽******奥迪车到福州平潭,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平潭向他人以2000元购买2克的K粉。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等人驾车从福州平潭返回惠安途中,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奥迪A6车上共同吸食K粉。

3、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惠安县**公寓**室容留张某某、郑某某喝掉含有K粉的可乐。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惠安县**镇***工业区***车行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一年内三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八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