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2017年7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连江县凤城镇金安东路**号**区**号楼**号店面内容留陈某甲、叶某某、江某某、邱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叶某某、江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 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经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吴 珊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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