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猫哥”,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4********,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路**村**栋**房。于2012年2月28日、2012年3月27日均因吸毒被翁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于2014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社区戒毒;于2019年10月18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翁源县龙仙镇**路**村**栋**房的家中,一次容留刘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四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指认笔录;现场勘查;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吸毒,仍在自己家中一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幸灵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 随案附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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