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号。因吸食K粉于2009年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号自己家中,容留骆某某采用“吹壶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8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号自己家中,容留骆某某、王某某采用“吹壶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号自己家中,容留骆某某采用“吹壶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骆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绍南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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