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2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3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罚款500元;于2018年5月31日被东吉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左右,在本**小区**号楼**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宪忠
检察官助理:杨阔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