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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6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段**号**栋**房。因吸食毒品,1997年被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居住的在长沙市雨花区长重社区*区*栋**号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杨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杨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3、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杨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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