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巷**号。2017年10月16日因吸毒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2月19日因吸毒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社区戒毒;2019年10月7日因吸毒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10月1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罗某某、华某甲开车至黄州花800元买来毒品,10粒麻果、1小袋冰毒,在自己位于浠水县清泉镇***巷***号家中容留华某甲、罗某某、华某乙、华某丙吸食。2019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容留华某甲、华某丙在自己家中吸毒。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帐记录、通话记录、机动车查询结果、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华某甲、罗某某、华某乙、华某丙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4.讯问录音录像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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