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12月4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哥哥陈某甲位于徐闻县徐城街道**家宅二楼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温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2月7日20时许,民警在陈某甲家宅抓获陈某某、温某某、关某某,并从陈某某处扣押毒品海洛因1小包。经现场检测,陈某某、关某某、温某某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吗啡-阿片类呈阳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多次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4.建议对扣押毒品等物品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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