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69********,汉族,中专,无业,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新丰县**路**楼下其门店多次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某、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2018年2月27日
附: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2册、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随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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