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路**号,住宜昌市夷陵区**街**里**号**楼。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28日被原宜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9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7日至6月7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1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位于宜昌市夷陵区**街办**路“**”广告牌下一店面,以收受提成的方式容留卖淫人员潘某甲、潘某乙、曾某某三人在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从中非法获利6390元。
另查明,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刘某某(已判决)欲租赁门面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仍为其联系房东租房、装修、布置门面、购买家具等,为刘某某实施容留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达34050元。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直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等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玲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街**里**号**楼,联系电话1311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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