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攀峰,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攀峰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攀峰伙同他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五常街道等地,通过发微信、发放色情小卡片等方式招揽嫖客,容留、介绍卖淫女罗某甲、朱某某、罗某丙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西溪八方城、万通时尚公馆的租房和各个酒店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攀峰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攀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攀峰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攀峰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灵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攀峰现羁押在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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