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2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路**号**村,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允许失足妇女马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尹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自己经营的汉中市汉台区**村“**旅社”内卖淫。陈某某提供旅社三楼最西边的房间为二人进行卖淫活动,马、尹二人每次卖淫后给陈某某5元钱好处费。直至2014年10月7日,马、尹二人在陈某某提供的房间内卖淫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马某某、尹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关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旅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汉平
2015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