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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52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5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2015年4月14日、2016年7月22日、2017年3月15日、2019年3月14日,因卖淫嫖娼案等分别被雨湖分局行政拘留等。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方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房间内用于介绍、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陈某某为卖淫女在卖淫过程中提供卖淫场地并从中牟利。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2020年5月8日14时许,陈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房间内容留卖淫女丁某某(已判决)与嫖客王某某谈价以60元的价格发生性交易,陈某某获利20元,2、2020年5月8日13时许,陈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房间内容留卖淫女赵某某与嫖客倪某某谈价以50元的价格发生性交易,陈某某获利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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