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6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什邡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租赁肖某某位于什邡市洛水镇杨春路北段的房屋经营一家无名茶馆。为增加茶馆收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 月起,容留张某某、熊某某在其经营茶馆的一间房屋内卖淫,并收取每次5元床位费。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恒宇
检察官助理:汪 莎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号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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