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位于本市东城街道**街**村**巷**号**铺**店内以300元的价格分别容留卖淫女刘某甲(另作处理)与嫖客刘某乙(另作处理)发生性关系、容留刘某丙(另作处理)与嫖客发生性关系。2020年5月3日,公安人员将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抓获,查获嫖资300元。2020年5月7日,公安人员将刘某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刘某乙等证人证言,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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