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以下简称连南县)县**镇**巷**号出租屋。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7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向朱某某以250元/月的价格租赁的、位于连南县**镇**巷**号的住宅内,容留了李某某、周某某卖淫。该住宅共有三层,其中二、三楼均设有供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的房间,房间内的床、被套等物品均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陈某某在该住处陆续容留了李某某、周某某进行卖淫,并按照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的方式分别在卖淫女获取的嫖资当中收取5元/次、10元/次的金额。
2020年6月28日,连南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某某租赁的连南县**镇**巷**号的出租屋进行检查时,现场将陈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冯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巫树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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