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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玉林市陆川县**。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租赁本市天河区**的养生馆、天河区**、天河区**,容留丁某某、黄某某在该处卖淫,并从中收取提成。

2020年8月14日3时左右,民警在上址抓获陈某某、丁某某、黄某某以及嫖客。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抓获现场照片等;2.书证: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审讯录像,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倩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碟4张。

缴获的作案工具1个微信支付二维码,1个支付宝二维码,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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