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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5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租住邵阳市双清区**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资江桥头租赁了一家店面,一楼经营早餐,二楼提供给卖淫女朱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刘某丙、安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

2017年10月16日9时,陈某某在门店内容留朱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处以行政处罚措施。2017年12月27日9时,陈某某又在门店内容留黄某某卖淫。2018年6月28日11时,陈某某再次在门店内容留胡某某卖淫。2020年04月29日09时,陈某某再次在门店内容留刘某丙、安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2、证人朱某某、唐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刘某丙、安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刘某甲、何某某、刘某乙、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立新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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