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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村委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7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卖淫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朝阳路的**养生馆内提供房间、避孕套等容留卖淫女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6月份卖淫女向某某加入后,陈某某容留二人在其养生馆内从事卖淫活动直至被抓获,卖淫女每发生一次性交易收费一百五十元,陈某某从中提取五十元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磨某某、秦某某、陶某某、徐某某、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图片:陈某某、磨某某、秦某某、郭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毅强

                                               检察官助理 邓娟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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