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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路**小区**号楼**门**号。2017年2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小区**号楼**门**室内,多次容留陈某某、李某某从事“口交”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属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检察官助理 马  凯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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