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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住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逃)在广州市荔湾区**号**房多次容留陈某丙、钟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等进行卖淫活动,从中抽水提成。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又在上址容留陈某丙、钟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卖淫,18时许,民警在上址及其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和卖淫嫖娼人员陈某丙、钟某某、江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章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手机照片、避孕套等物证;

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聊天截图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丙、钟某某、江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惠兰

                                   2020年8月18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张。

3.依法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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